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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广州凯东    发布日期: 2020-9-29
 
 

●实施日期 ●

● 2020年9月25日——2023年9月25日


示范平台认定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实际运行时间2年以上,服务质量优良,财务管理规范,运营状况良好,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服务平台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三)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服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年度服务目标。

(六)积极参与或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申请程序 ●

● 申请

● 评审

● 公示

● 异议处理

● 评定


示范平台扶持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评审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3年,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二)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按规定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方式,对示范平台软硬件建设、服务活动支出等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示范平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

(三)发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作用,开展宣传推广,总结服务经验,培育服务品牌,推动中小微企业更多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申请材料 ●

●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主要从业人员情况

● 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

● 申请报告

●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示范平台管理

(一)示范平台认定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掌握发展动态,积极为其发展创造条件。   

(三)示范平台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营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平台的沟通联系,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示范平台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示范平台有效期3年

3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评价主要是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供复核申请表、近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复核单位有关营业证照等。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平台予以确认,复核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五)示范平台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平台或其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广州市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市级示范平台管理。


违规处罚

(一)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二)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五)三年期满不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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