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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授权就使用“哆啦A梦”营销,碧桂园被判赔偿12万

来源: 广州凯东    发布日期: 2020-7-27
 
 
碧桂园因在商业营销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哆啦A梦”卡通形象,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艾影商贸有限公司12.5万元。

艾影公司起诉碧桂园公司,索赔55万元


艾影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及对涉及侵犯“哆啦A梦”形象的行为进行诉讼等权利。

2017年3月,艾影发现碧桂园的新楼盘大量使用“哆啦A梦” 形象用于商业活动,并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碧桂园龙游公馆”宣传该活动,其中也有“哆啦A梦” 形象。

艾影主张,碧桂园的行为侵权了其对“哆啦A梦”形象的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碧桂园将使用的“哆啦A梦” 模型予以销毁,删除微信公众号中有关“哆啦A梦” 的形象信息,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为调查其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合计5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艾影当庭撤回了关于销毁模型、删除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碧桂园公司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2017年3月12日至3月22日,碧桂园为宣传其楼盘,将“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摆放于活动现场。同时,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对活动进行了宣传,并使用了“哆啦A梦”形象。


法院认为,艾影依据合法授权取得了包括“哆啦A梦”形象在内的著作权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碧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商业营销活动中使用“哆啦A梦”形象的行为侵害了艾影的美术作品展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哆啦A梦”形象对该活动进行宣传,侵犯了艾影对“哆啦A梦”形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碧桂园提出的涉案活动系其委托第三方星海实施的主张,法院认为,该商业宣传活动是以碧桂园名义对外举办,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亦为该,其作为活动的举办方和受益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因艾影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碧桂园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商业价值、碧桂园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碧桂园赔偿艾影经济损失11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支出1.5万元,共计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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