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如何理解新政中的“75%扩大至所有企业”,哪些企业是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6+1)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因此,这里的所有企业是指除了上述(6+1)行业之外,其他所有企业均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二: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加计扣除的归集口径一样吗?
答:研发费用的归集存在三个口径,分别是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具体差别详见此网上周发布的《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的答疑解惑》
问题三: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条件,能同时享受吗?
答:财税〔2009〕69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题四:创意设计活动也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问题五:当年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追溯享受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问题六:取得政府补助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应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