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化妆品行业科技创新,根据《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5号)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获评的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二)获批的国家药监局化妆品重点实验室;
(三)首次应用于化妆品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
第三条 对广州市获批成为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0万元(以下简称示范区扶持项目)。
第四条 申报示范区扶持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扶持申报表;(二)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对获批的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扶持项目)。
申报本扶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在广州市从事研究活动。本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为获批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联合依托单位。
第六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扶持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扶持申报表;(二)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对首次应用于化妆品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高于500万元(以下简称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
申报本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件,并被纳入现行有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二)所涉知识产权无权属争议。
申报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当为用于申报本扶持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件所载明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项目发生时和扶持申报时,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 因市场监管等领域存在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情形的重大违法行为,且正处于立案调查期间,或近一年内因市场监管等领域存在前述情形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暂停当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申报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扶持申报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无知识产权争议承诺书;
(四)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复印件);
(五)行业首创论证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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