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企业入资奖
对2023-2024年在本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1.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2.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1、2项的,以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发放。
(二)存续企业增资奖
对在2024年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1.年实际增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2.年实际增资金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1、2项的,以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发放。
(三)生产用房租金补贴
对2023-2024年在本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没有自有厂房的规上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在本区租赁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工业厂房或租赁厂房租金市场评估价格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最高300万元。
受理申报时间:2025年8月18日-8月22日
02、支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信用评价等级不为D级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二)申报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注销、吊销)。
(三)不属于房地产业、金融业企业,且主营业务及资金流向不主要涉及房地产和金融项目。
(四)申报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的单位,申报补贴期间不得将生产用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03、评审原则
(一)申报企业均应于2023年或2024年内纳入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商务部口径)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计算扶持资金的基数以此为准。实际使用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二)单个企业2023年或2024年内新设并增资的,新设和增资的实际使用外资不予叠加(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使用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应分别申报)。
(三)已享受当年度同类事项奖励的申报主体,不予重复兑现。
(四)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区商务局将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等方式,对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进行综合判定。
(五)企业申报金额和按支持标准核定金额,以孰低原则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六)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七)核定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04、申报材料
本业务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所需申报材料如下(请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提交盖章扫描件):
(一)2025年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汇总表(附件2)。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以申报截止日前最新版本为准)。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2023年、2024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证明(以下任一项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六)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
(七)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八)“信用广东”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https://credit.gd.gov.cn/page/serveHall/noIllegal.html)。
(九)申报承诺书(附件3)。
(十)申报补贴期间的租金发票及支付租金凭据。
(十一)生产用房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证明。
其中:
申报新设企业入资奖、存续企业增资奖提交:第(一)至(九)项;
申报生产用房租金补贴提交:第(一)至(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