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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珠区]关于开展2018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广州凯东    发布日期: 2018-7-20
 
 

2018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引入优质科技型初创企业,现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对象

科技型初创企业。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科技型初创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海珠区外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计算截止日为2018630日。

2.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企业负责人应为企业营业执照核定的法定代表人。

3.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

5.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海珠区重点倡导和扶持产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业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6.获得创业投资机构的货币投资。

7.由经区科工商信局认定的推荐机构推荐。

(二)推荐机构统一收集申报材料,筛选不超过4家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并出具加盖推荐机构公章的推荐文件(附推荐表)。

(三)投资方须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投资者),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备案;

2.至少有2个投资案例。

(四)引入投资金额的核准截止日为2018630日,具体以完成投资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五)以下情况不予以补贴:

1.个人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2.股权转让、债转股等未形成新增投融资等投资行为;

3.企业成立时的股东出资不予以补贴(核实为引入创业投资机构的除外)。

三、扶持标准

(一)投资补助:以科技型初创企业在申请补助时已实际到账的创业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为依据,按1:1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根据《管理办法》获得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助:对获得投资补助的企业提供每月每平方米(租赁面积)最高100元的办公场地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四、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81-6月会计报表;

(三)科技型初创企业证明材料:

1.创业团队名单;

2.知识产权证书或模式创新介绍材料,职工名单(以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为依据);

3.企业管理制度、研发投入台账;

(四)引入投资项目清单(包括:投资机构、时间、投资金融、工商变更登记时间、退出情况等),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增资验资报告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资机构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的备案证明材料或2个以上的投资案例材料及投资款项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六)《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封面盖章并加盖骑缝章,于2018730日前由推荐机构统一收集、筛选后提交至海珠区科工商信局(海珠区泰沙路555612室)

五、特别说明

本次资金申报仅限于投资补助申报,办公用房补助的申报将在企业获得投资补助后,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迁入海珠区并实际办公经营一个纳税年度后,凭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记录等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申请。

附件1.2018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申报指南.docx

附件2.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3.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推荐机构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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