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海珠区专利扶持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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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海珠区专利扶持申报指南

来源: 广州凯东    发布日期: 2017-9-1
 
 

 企业专利扶持

1、申报条件与扶持标准

(一)企业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幅达到30%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的,按每件1,5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首次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三)企业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50%以上的,按照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四)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认证,且拥有5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五)企业的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处理要求或诉讼请求得到行政部门或法院实质支持(持有生效结果证明)的,按照其实际产生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总额30%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宗案件给予的专利扶持资金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专利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六)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款情况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七)企业申报本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和行政、司法程序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专利服务机构专利扶持

2、申报条件与扶持标准

(一)对经审批在海珠区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海珠区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代理我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达到200件以上的,按照2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代理海珠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达到400件以上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海珠区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代理海珠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50件以上的,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0件以上的,按照6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200件以上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四)海珠区除专利代理机构外的专利服务机构,有效运用专利信息资源、分析工具、评估模型等软硬件条件开展知识产权交易许可、价值评估、投融资及证券化、保险、分析评议、专利池建设等业务,且上一年度内为我区10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服务的,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获得本项扶持资金的专利服务机构再次申报本项扶持时,所提交的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名单不得与曾获本专项扶持时认定的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名单重复。

配套扶持

3、申报条件与扶持标准

凡海珠区上一年度获得广州市级以上专利奖奖励的单位,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事业单位)、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给予以下配套扶持。

(一)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金奖,分别按照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优秀奖,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二)获得国家、省和市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事业单位)、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三)被国家、省和市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试点(示范)单位的专业市场运营方、展会主办方、科技服务运营方或行业协会,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四)获得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五)申报本配套扶持的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专利奖奖励、项目配套扶持的项目须属以国家、省、市政府名义或由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办评选授予的项目;

2.同一专利项目在上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奖奖励或认定,只对最高级别奖励或认定给予配套扶持;同一单位在不同年度取得同一类知识产权认定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若低等次知识产权认定已给予配套扶持,再次申报本条规定的配套扶持资金,仅对扶持差额部分给予配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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